近日,广陵法院在审理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朱某、宋某、夏某3人,因在庭审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朱某等3人起诉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朱某等3人在已拿到2023年1至3月份工资的情况下,仍然主张该部分工资。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向朱某等3人提醒,参与民事诉讼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假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朱某等3人均明确表态“本人陈述和主张均属实,没有弄虚作假”,坚称未拿到拖欠的工资。后法院查实,原告朱某等3人在立案前,拖欠的2023年1至3月份工资已发放到位。

广陵法院认为,原告朱某等3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考虑到原告朱某等3人积极承认错误,作出检讨,法院决定对原告朱某等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后朱某等3人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院提醒

参与民事诉讼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做虚假陈述,是每位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为达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这样自作聪明的行为非但难以获得预期的诉讼利益,还可能因扰乱诉讼秩序,面临司法惩处。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若参与诉讼活动,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杜绝虚假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