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汕头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根据通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告

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获得CCC认证(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根据通告

对在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未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的,设置二年过渡期管理措施,实施临时备案登记,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临时备案登记一辆“违标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鼓励“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有效期截止2025年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该“违标车”不得上路行驶。

“违标车”临时备案登记的办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身份资料记载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交相关资料并交验车辆,经查验合格的予以临时备案登记。

通告指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未临时备案登记的“违标车”、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以及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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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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