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一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报废机动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或公里数,或损坏难以修复,则引导车主去报废车辆。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道路运输业不发达,正规的汽车生产和销售渠道不够完善,导致许多车主通过拼装车辆和已经报废的机动车来满足自己的出行需求。还有一些车主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会选择拼装车辆来进行运输等活动,这些车辆未经国家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往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仅威胁到车主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害。

今天大象ELV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下多次转让拼装车或报废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分享:

2021年3月,郭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使赵某受伤,郭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在李某名下,2012年2月李某将摩托车出售给吴某,2012年3月吴某将摩托车出售给高某,2018年2月高某又将摩托车出售给郭某,以上转让行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该车因逾期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赵某要求郭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李某、吴某、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至2017年9月30日,2018年2月高某转让未年检且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的车辆,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本案例看出,法律有明确条款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谁承担?相信这个问题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拼装车和已经报废的机动车都属于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拼装车辆本身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报废机动车因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其性能和安全性已经无法得到保障,上路行驶也容易引发事故。

对于多次转让拼装车或报废机动车的行为,如果这些车辆在转让过程中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者可以向转让人和受让人要求赔偿。由此可见,车主一定不要掉以轻心,否则后患无穷。最后提醒广大车主,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车辆,不要贪图一时的方便而购买或驾驶拼装车或报废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