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5,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李品华等人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14号。
2、被告人李品华,1961年人,上海市虹口区。
3、李品华伙同他人1999年至2000年期间,单独或结伙驾驶轿车趁前方外地来沪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式,故意碰撞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利用交通法规的路权优先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取赔款,在7次事故中共获取1.9万,案发后,李品华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后虹口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4、虹口区法院判决李品华诈骗罪1年6个月,罚金3000元。
5、司法观点,李品华等人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行为,且被害人也不属于处在精神上身体上被强制胁迫的情况下交付赔偿款,所以,本案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案正因为李品华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让被害人错误的认为是自己违反交通规则的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赔偿车辆损失费,故本案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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