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果:缓刑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尹某在经营北京某家具公司期间,与该公司会计章红(化名)经事先商议,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第三人介绍,接受某县三家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价税合计5792106元,税款841588.05元。上述5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红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与开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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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接受章红委托,指派马从兵律师担任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展开工作,详细了解了案件背景和事实经过。阅卷后,积极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章红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章红已全部退缴涉案税款,可以从轻处罚;章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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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红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与开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章红辩护人根据章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提出对章红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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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章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章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之前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