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260元的镇痛处方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广州“75后”女子廖华(化名)遭山东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贩卖毒品罪。

案情回顾

廖华说,她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留下了很多药,不知道怎么处理,后经病友介绍,她加了一个微信药转群,有一个昵称“王”的群友加了她,向她购买了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

今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廖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廖华认为自己无罪,她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贩毒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知出售的物品是毒品,且故意出售给他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然而,廖华的案件中存在多个关键问题:

1. 无明知故意: 廖华虽然转售了这些药品,但她并没有故意出售给吸毒者,也没有从中牟利。她的目的是处理她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药物,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

2. 数量微不足道: 廖华出售的数量并不大,获得的金额也相当有限。从她的行为来看,难以归为典型的贩毒犯罪,因为贩毒犯罪通常涉及大量毒品和高额牟利。

3. 无进货行为: 贩毒犯罪通常需要进货渠道,但廖华的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她从其他地方购买药品,再出售给他人。相反,这些药物是她父亲生前使用的,留给她后她才转售。

模糊证据和主观意图

在法庭上,证据应当充分而明确,不能仅仅依赖模糊的言辞来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在廖华的案件中,关键证据是与买家的沟通记录。买家提到自己曾经“溜过冰”,但这并不足以推断出廖华明知对方是吸毒者,从而故意出售毒品。许多人可能不清楚“溜冰”与吸毒之间的联系。

司法正义的核心原则

司法正义是保护无辜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廖华的案件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疑罪从无的原则,以确保她没有被冤枉。正义不能容忍错判,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考虑案情的各个方面,为被告人和公众提供更清晰、更合理的答案。

公平公正公开

廖华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到疑罪从无的核心原则。我们希望,无论案件的最终判决如何,都能充分考虑案情的复杂性,保护无辜者的权益,并确保正义得以伸张。在司法领域,每个案件都应当经过严谨审慎的处理,以确保真相大白,正义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