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联盟网编辑部于2023年11月9日接到投诉,被告蒋某某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供假身份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16年前的2007年7月2日却作出(2007)张民一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6年前的2007年12月19日却作出(2007)苏中民一终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并及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申请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季凯丽认为被执行人蒋某某身份证号码是假的,且另一被执行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是15位数字,均不能恢复执行,故该案欠拖16年也未予执行。

那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被告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失察应承担怎样责任?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是否应该尽快恢复执行去查实两位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

据投诉人称,其分别以快递形式和来访形式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请求恢复执行,当天见到该执行局副局长黄猛,也要求季凯丽尽快办理恢复执行立案,但是,至今该执行局也未办理恢复执行立案,并以 “没有工作证”为借口不去公安机关查实两位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

如此欠拖16年未予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及其执行局应承担怎样责任?申请人已向相关机关予以了举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