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沸天震地的挖掘机,俨乎其然地向衡水德斯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斯特公司)进抵。强行闯入,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彭杜乡政府)拉开了越俎代庖的强拆序幕。同时预示李广明(公司法人)20年历尽沧桑的创业宣告失败!李广明介绍,强拆时曾向国信网络实名举报。国信受理并层层转件,彭杜乡政府收到信函后,不但没有停止强拆行为,反而加快其进程。不做任何调查、捏造没有造成德斯特公司损失的事实,背着李广明、草草了事结案。四年七审,至今仍在审理中。德斯特公司有口难辩出于无奈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起诉彭杜乡政府。本案至今历程四年七审六判。分别是行政一审、二审、再审、赔偿一审、二审、赔偿重审一审、二审未宣判。据李广明提供的三次行政判决书,判决彭杜乡政府强拆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一审判决书,判决彭杜乡政府三个月内赔偿德斯特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法院高效审判幕后竟藏玄机?据李广明说,本案七次审理,其中三个赔偿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其一,中院赔偿二审判决仅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区法院重审。无凭无据,不讲理。利用内部函干预指挥区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将三级法院行政判决认定的彭杜乡政府超越职权的强拆行为硬说成是事实行政行为,与行政终审判决背道而驰。函中还要求区法院重审阶段再次给予乡政府重新提交证据的机会,突破二审提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金科玉律。赔偿一审上诉后,中院理应对赔偿内容进行查核,却倒转对行政终审认定的行政行为再次审查。已超出审理权限,涉嫌程序违法。其二,区法院重审赔偿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立案后,长时间不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给予被告无限期延长举证期限;不能作为新证据的证据,最终作为定案依据,成为了中院合议庭判决书中陈述的,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决定性理由。区法院一身二任,即充当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涉建筑物进行违法性认定和处罚;又行使审判权,对该认定和处罚进行维持。把持包办,超越职权认定德斯特公司建筑系违建,不予赔偿。这与高院行政裁定结果一反其道。其三,李广明不服重审赔偿一审上诉后,中院庭后仍旧帮助乡正府收集新的证据。目前中院赔偿二审已经开庭审理完毕,严重超审限,至今不作判决。审理本案过程中,并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更未向德斯特公司出示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文件,故中院未能在2023年6月13日之前依法作出判决。上述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强拆已4年之久,何时见曙光?衡水以发展经济清四乱为名,授意彭杜乡政府要德斯特公司限期拆除。根据彭杜乡政府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明,有多名地方要员参与其中。4年间,这些要员大多都退步抽身,置身事外。而被强拆的民企却一力承担着所有亏折,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地方府、院两级部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国家即使出台再好的政策,也只是打着旗号,干着难为民企、百姓的事情。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强拆,出现强拆问题之后不反思、不纠正、不积极赔偿,反而想方设法躲避赔偿。只有保护民企才是一个地方发展的基石,依法办事才是民企的信心之源。权力如同一把双刃剑,只有锁在法律制度的牢笼里,才是对民企最大的保护。只有健全法制才能给予民企长期投资的信心。对于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本人李广明(公司法人)表示对以上所述承诺句句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来源:法制快报网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2019年10月23日,沸天震地的挖掘机,俨乎其然地向衡水德斯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斯特公司)进抵。强行闯入,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彭杜乡政府)拉开了越俎代庖的强拆序幕。同时预示李广明(公司法人)20年历尽沧桑的创业宣告失败!

李广明介绍,强拆时曾向国信网络实名举报。国信受理并层层转件,彭杜乡政府收到信函后,不但没有停止强拆行为,反而加快其进程。不做任何调查、捏造没有造成德斯特公司损失的事实,背着李广明、草草了事结案。

四年七审,至今仍在审理中。德斯特公司有口难辩出于无奈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起诉彭杜乡政府。本案至今历程四年七审六判。分别是行政一审、二审、再审、赔偿一审、二审、赔偿重审一审、二审未宣判。据李广明提供的三次行政判决书,判决彭杜乡政府强拆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一审判决书,判决彭杜乡政府三个月内赔偿德斯特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

法院高效审判幕后竟藏玄机?据李广明说,本案七次审理,其中三个赔偿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其一,中院赔偿二审判决仅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区法院重审。无凭无据,不讲理。利用内部函干预指挥区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将三级法院行政判决认定的彭杜乡政府超越职权的强拆行为硬说成是事实行政行为,与行政终审判决背道而驰。函中还要求区法院重审阶段再次给予乡政府重新提交证据的机会,突破二审提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金科玉律。赔偿一审上诉后,中院理应对赔偿内容进行查核,却倒转对行政终审认定的行政行为再次审查。已超出审理权限,涉嫌程序违法。

其二区法院重审赔偿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立案后,长时间不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给予被告无限期延长举证期限;不能作为新证据的证据,最终作为定案依据,成为了中院合议庭判决书中陈述的,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决定性理由。区法院一身二任,即充当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涉建筑物进行违法性认定和处罚;又行使审判权,对该认定和处罚进行维持。把持包办,超越职权认定德斯特公司建筑系违建,不予赔偿。这与高院行政裁定结果一反其道。

其三李广明不服重审赔偿一审上诉后,中院庭后仍旧帮助乡正府收集新的证据。目前中院赔偿二审已经开庭审理完毕,严重超审限,至今不作判决。审理本案过程中,并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更未向德斯特公司出示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文件,故中院未能在2023年6月13日之前依法作出判决。上述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强拆已4年之久,何时见曙光?衡水以发展经济清四乱为名,授意彭杜乡政府要德斯特公司限期拆除。根据彭杜乡政府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明,有多名地方要员参与其中。4年间,这些要员大多都退步抽身,置身事外。而被强拆的民企却一力承担着所有亏折,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地方府、院两级部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国家即使出台再好的政策,也只是打着旗号,干着难为民企、百姓的事情。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强拆,出现强拆问题之后不反思、不纠正、不积极赔偿,反而想方设法躲避赔偿。只有保护民企才是一个地方发展的基石,依法办事才是民企的信心之源。权力如同一把双刃剑,只有锁在法律制度的牢笼里,才是对民企最大的保护。只有健全法制才能给予民企长期投资的信心。对于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本人李广明(公司法人)表示对以上所述承诺句句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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