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辽宁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研制并印发《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聚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办学规范、变更与终止、责任主体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组织同级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共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同意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

《管理办法》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依法依规制定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培训机构不得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违规组织学员参与未经国家、省、市、县(市、区)备案的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诚信履约、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开展培训活动,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