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再次提高我市重点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抚恤补助标准提标主要惠及符合条件的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残疾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外,有工作单位或者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烈士子女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通知要求,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一起来看

政策解读

《通知》起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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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3〕9号)等。

《通知》主要内容

调整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残疾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抚恤补助标准以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苏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2052元)为参照基数进行调整。

具体执行标准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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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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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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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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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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