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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沙家浜镇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有一台4蒸吨每小时生物质燃料锅炉,配套有布袋+冷凝废气处理装置,检查时锅炉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经检测分析,锅炉废气排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30mg/m3,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200mg/m3)。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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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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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条,最终对该单位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2、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2022年12月26日新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对在用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比过往标准大幅提升,以燃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例(在用锅炉于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标准已提高至150mg/m3。新标准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对照各项要求,加强自身环境问题排查,强化污染源头治理,不断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高效收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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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常熟治污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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