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批复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这次调整有两大突破,一是境外专业机构无需取得业务资质,就可以在海南从事业务。这类似于资质互认,如果你在境外已经取得了某种资质,到海南就不需要再重复取得了。虽然这里仅限“境外认证机构”,但不排除未来扩展到境外其他机构,以及扩展到个人,比如境外会计师、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的资质,海南予以认可。
二是境外机构“无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就可以在海南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营业执照也能营业,这个突破有点大。当然,这里仅限“出口产品认证业务”,并且认证结果仅限“境外使用”,这就可以理解了,反正境外认就行。沿着这个思路,其他仅在“境外使用”的,比如境外需要的公证书、财产证明、审计报告等,如果需要境外机构来出,是不是也可以放宽政策,无需办执照。
从这个意义来说,本次调整行政法规虽然是一个个例,但不排除未来变成某种规律或者说普遍现象,“最高水平开放”就是这样一步步形成的。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公布以来,国家已多次在海南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总体方向是将不符合“国际自由贸易港”发展方向的条款“排除”海南,给海南打开“自由便利”的大门。以下是我们的不完全统计:
这些调整,对加速海南“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有很大的帮助。
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毕竟自贸港是一个全新事物,涉及到众多条条框框需要打破,也都需要调整法律法规。
如果每一个条条框框的打破,都需要自下而上逐级请示,最终批复下来,这个时间是非常漫长的。
好在的是,国家早已通过“立法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两部法律授权海南自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用词,“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需要遵循的是原则,而不是每一个条款都不能打破;“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这意味着限定为“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他方面不行。大致可以理解为跟经济活动相关的,特别是涉外的,允许海南自主立法“大胆创新”。
海南也已经开始行使自贸港立法权,据不完全统计,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以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这些法规有没有达到总体方案要求的“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暂时还难以判断,希望有通晓国际经贸规则的专业人士来点评一下。
我个人建议,我们应发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参与的“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活动,让社会公众来审视我们现有的每一条经贸规则,凡是与“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有差距的,都一一提出来,争取通过自贸港立法权逐一解决。
不容讳言,在总体方案颁布3年半后的今天,在最初的新奇和兴奋消失以后,社会公众已经对自贸港有了审美疲劳,失望情绪在部分人群中蔓延。
在这个阶段,在自贸港封关运作前的疲倦期,我们应该重新回到“总体方案”回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找寻我们没有落地的政策,重温我们没有落实的法条,一一落地,一一落实。
因为在这两部海南自贸港基础文件中,已经构想好了海南自贸港的未来,只要我们回归初心,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真正做到“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不愁自贸港建设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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