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制的“精神药品”,怎么就摇身一变成了毒品? 转卖父母生前处方药的女子,怎么就一朝成了“贩毒人员”?

文 | 朋礼松 律师

昨天,一则11月6日发布的《》新闻,在关注毒品犯罪案件的律师圈中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作为曾持续关注过,也办理过涉管制精麻药品类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师,对于此新闻中所报道的案件,细看下来就觉得问题多多,还是禁不住要“讨论”一番。

若媒体报道属实,那该转售处方药涉贩毒案件的基础事实,其实也十分简单,概括来说就是:

  • 因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260元的镇痛处方药,广州女子廖华(化名)遭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而举报人员则是山东滨州市阳信县吸毒人员董某祥,其从廖华处购买了上述药品后主动向警方举报。

针对这个比较简单的案件,就从如何定罪以及辩护的角度,跟大家聊聊在这个案件中,需要搞明白的几个问题。

「1」涉案转卖的药品,廖华女士到底能不能认知到是什么东西?

按照媒体报道,广州廖华女士对外转卖的主要是两种药: 盐酸曲马多缓释片 和 氨酚羟考酮片 (见下图)。

涉案转卖的药品

单从该两种药的外包装来看,已经显著标注了“精神药品”字样。所以,从廖华女士的主观认知上,明确知道自己转卖的是精神药品,对于这个基础事实,那应该是没什么毛病的。

那她能不能认知到精神药品,在一定情形下具备认定为毒品的属性呢?在我国刑事司法的入罪逻辑上,只要这种药品经过公告将其纳入了精神药品管制,加之行为人家中有人有精神药品服用史,那司法机关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认定/推定其在主观上对此知晓,故其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出售。

「2」认知到是“精神药品”,廖华女士怎么就被判贩卖毒品罪了呢

虽然没有看到一审判决书,但不出意外,法院认定廖华女士构成贩卖毒品罪,大前提肯定是基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 当然,在最高法2015年的《武汉会议纪要》(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 以及2023年的《昆明会议纪要》 (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 中都有类似规定。

接下来,就只需要证明廖华女士主观上知道向其购药的董某祥是走私、贩毒人员或吸毒人员。那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她知道的呢? 很显然,从廖华女士上诉的理由来看,她说自己“ 并没有意识到买药的人是吸毒人员,对方称自己“溜过冰”,她当时没有太在意,也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吸过毒。 ”

如果廖华女士确实一直是该陈述,那她应该是又被“推定”了。从目前流出来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购药者的描述是:“溜过冰”+“代替”+“有点瘾”+“太难戒”,甚至他还暴露性的说,“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乐抽大麻,现在不好找了!用这个药代替它!

网传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不得不说,这段话就相当炸裂了。单凭这几句话,司法机关认定廖华女士主观上知道对方是吸毒人员,并且还知道对方是为了拿精神药品作毒品的替代物进行吸食。所以,即使你辩解说自己不知道,那依此来推定你知道,在刑事实务中,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中,也没什么毛病。

「3」廖华女士被判贩卖毒品罪,怎么就觉得不对劲/太冤了呢

说到这里,那就不得不提,这个案件中被讨论的“犯意引诱”问题。很多圈内人士,对此问题大多是作假设性评价,说这个案件中可能存在“犯意引诱”的问题。这是谨慎、客观的说法。

但这一次,我就斗胆放肆一回:我认为这个案件99.99%是“犯意引诱”

第一,先搞清楚什么是“犯意引诱”。按照《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是指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那廖华女士属不属于“本无犯意的人”呢?我相信,只要法律人不抬杠,对这个基本事实应该不会产生争议。

第二,怎么叫“诱使”呢?一般普通人肯定是不存在所谓诱使的,所以这里有一个主体限定,那就是“隐匿身份人员”,比较常见的就是警方的“线人”。那也就是说,购药者董某祥是警方的“线人”,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觉得,有几个比较明显的反常特征(或者叫识别特征):

其一,他买完药就去举报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前一秒还是毒品交易对象,下一秒就摇身一变成了“报案人”。

其二,购药者说自己买了好多次了,那显然这个“瘾”不是有一点,而是比较大了。既然瘾大,怎么就突然回头是岸,“忍瘾”举报呢?这种自断后路的做法,很不符合常理。

其三,董某祥居然很“懂法”。看着他与廖华女士的聊天记录,真是满满的细节,照着《刑法》以及《会议纪要》中的关键入罪因素,逐一向廖华女士透露并予以强化,她想不知道都不可能了。

其四,跨省抓捕,居然还能判个缓刑。我一直觉得,涉毒案件能够判处缓刑,要么是情节轻得不能再轻了,要么就是存在问题。

「4」该案后续如何走向,廖华女士要求的无罪能实现么

据媒体报道,这个案件已经上诉,而且 目前二审已经开庭审理过了,当事人也在等着二审裁决。

说到走向,我认为:只要二审法院查清了这个案件中存在“犯意引诱”,那按照《昆明会议纪要》中对“犯意引诱”的突破性规定(隐匿身份人员向被引诱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资、购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毒资、被引诱人从其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及其证实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排除上述证据后,在案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那这个案件就只剩下证据不足的结果了。

但笔者从其他渠道获知,该案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是当庭建议法院定罪免罚,律师和当事人均坚决要求改判无罪…

所以,这又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了。

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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