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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认为,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制造对立、撕裂社会,不能任凭极端情绪泛滥。
  • 我国立法对于弃养动物的行为处罚措施几乎空白,宠物作为“商品”“财产”,法治对于遗弃行为缺乏有力监管和震慑,弃养成本太低,仅依靠个人道德约束远远不够。
  • 单靠一小部分人“倾家荡产”式的救助,是无法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因流浪动物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它基金执行秘书长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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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基金执行秘书长方丹

Q1:10 月16 日,#四川崇州2 岁女童被大型犬咬伤#一事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再一次引起了全社会对于文明养犬的讨论,您对此事件有什么看法?

:这起事件是不文明养狗导致的,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也激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这其中不乏对于“养狗”这件事的偏见与戾气,甚至出现个别地方不理性的打狗行动甚至无差别残害流浪动物的悲剧。我们认为,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制造对立、撕裂社会,不能任凭极端情绪泛滥。

这次事件也再次暴露了我们国家在如何对待动物这一社会议题上立法的缺失,从而导致此类不文明养宠引发的社会问题加剧。我们坚信唯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执法阶段有法可依、不推诿、不扯皮,才能真正有效化解此类矛盾。

我们呼吁文明养宠,对不遵守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应有的处罚。同时,我们强烈建议,在立法层面加大对弃养、无序繁殖、不文明养宠、虐待动物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动物数量。此外,我们也希望加强对公众在动物保护方面的宣传倡导。我们坚信,在法治的保障下,我们可以有效化解养宠人与非养宠人之间的误解与对立,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有序的社会氛围,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它基金网站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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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果狗主人疏于管理,将面临什么风险,会承担哪些责任?

:在现行的各地地方养犬管理制度下,某些大型犬和烈性犬是不在许可饲养范围内的。通常养犬管理制度都会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而特殊犬种一般作为工作犬由军警部门专人专岗饲养。

我们认为,无论养何种犬只(尤其是大型、烈性犬种等),都要合法饲养——办狗证,遵循科学饲养原则:需要对相关犬只的习性、性格具备一定了解,定期接种疫苗,适龄绝育,文明饲养(包含遛狗牵绳、随手捡屎等)。

如果因狗主人疏于管理,导致他人收到伤害,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因狗而导致的对他人的侵害或受到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Q3:您的日常工作是否也包含如何避免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通常对此会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我们与其他动物保护机构的区别是什么?

:它基金是我国大陆第一个致力于动物保护的公益基金会,与其他动保机构的本质区别在于我们是以基金会形式运作。

我们的日常工作主要集中在动物保护领域。而动物伤人,尤其是伴侣动物伤人事件,我们也在密切关注。我们认为,家养的伴侣动物无故伤人,理应由宠主承担法律责任。重要的是法律制定清晰,执法过程严谨。

Q4:您认为造成流浪动物数量泛滥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对于弃养动物的行为处罚措施是否充分和有效?

:流浪动物不是自然产物,主要有两个直接来源:一是因“人”的因素导致的弃养与丢失;二是未绝育的被弃养动物的户外无序繁殖。人的行为才是导致流浪动物(尤其是城市流浪动物)泛滥的主要原因。流浪动物只是问题的后果,不是问题的源头。我们认为,流浪动物最根本的成因,一是无序的商业繁殖,二是现在很多人的责任感缺失。

有些人因一时兴起而开始养宠,但又因各种各样的理由(毕业、搬家、结婚、生子、家庭矛盾、掉毛、生病不就医等各种不负责任的“理由”)丢弃它们;而有些则是纯粹的恶意抛弃。目前我国对宠物繁殖领域缺乏有力的市场监管,繁殖过程缺乏有效管控。有些商家为了寻新奇、博眼球,进行无序繁殖,导致繁殖后代出现各种先天缺陷或携带基因疾病,或是幼崽刚出生就被丢弃,或是被人购买后发病而被恶意遗弃。再者,有些养宠人缺乏科学饲养和文明养宠观念,存在侥幸心理,或是散养猫(未绝育,导致户外繁殖产生流二代),或是遛狗不牵绳,都会造成有主的家养动物丢失。但救助的速度却远远跟不上人为抛弃和户外繁殖而导致的流浪动物增加速度的。

在我国,针对弃养动物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现有的《动物防疫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对动物权益的保护相对有限。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处罚力度不一,很难形成有效震慑。我国立法对于弃养动物的行为处罚措施几乎空白,宠物作为“商品”“财产”,法治对于遗弃行为缺乏有力监管和震慑,弃养成本太低,仅依靠个人道德约束远远不够。现阶段不对流浪动物进行源头上的管制,而是简单粗暴在末端“消灭”掉,是一种不科学、不理性的行为,且无法杜绝“抛弃”这一人为的根源。

针对弃养行为的处罚,我们认为只有继续推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弃养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还需要同步推动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动物权益的认识,养成善待动物的社会风。

Q5:我们经常会见到很多爱心人士投喂流浪动物,长期投喂的流浪动物如果伤人,投喂者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投喂者长期投喂流浪动物,意味着他们承认对这些动物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和约束的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找不到主人的情况下,客观上会认定长期投喂者为流浪猫的实际管理人。如投喂者未尽到约束责任,导致流浪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 如投喂地点选择不当、未对动物进行有效约束等致使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我们同样注意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法典中此条内容中的“饲养人”并未做出界限划分。权利和义务是共同体,这条规定站在被害者的身上是利好性的。但在投喂者的角度来看,在规定被害者的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投喂者的权利,也没有规定被害者的义务(如因驱赶或虐待流浪动物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不应被包含在内)。现实情况是,在长期投喂者投喂的流浪动物被捕获、被杀害的时候,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对长期饲养者的补偿(类比民法典规定长期投喂人承担管理责任),也没有规定对杀害者的具象处罚以及对长期饲养人的举证权和起诉权。

我们期待在立法阶段能够继续完善、减少因界限规定模糊而导致未来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出现“扯皮”的实质性事件,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性。

Q6:我们组织从成立到现在主要做了什么事情?(可否分享一下公众参与捐款、捐物的数据)在工作上遇到的挑战是什么?

我们认为,单靠一小部分人“倾家荡产”式的救助,是无法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因流浪动物而引发的一列社会问题。动物保护最行之有效的策略,根源还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动物保护的社会意义,也是为了保护“人”。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公众倡导、青少年教育、政策倡导(立法推动),同时结合救助与保护工作,这四大部分同时发力,才有可能真正解决流浪动物泛滥这一社会问题,才有可能推动国内动物保护公益事业的发展。这也是我们基金会的四个主要工作方向。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动物保护事业发展,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文明社会。它基金将继续从建立政府与民间救助之间的沟通机制、在中国落实关于动物保护相关的政策、广泛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当中的社区流浪动物综合管理等三个方面继续深耕。

它基金目前是每年筹款额超千万、兼顾资助与运作的混合型基金会。成立12年以来,它基金累计帮助超过1300家流浪动物救助基地、群护与高校社团,累计帮扶超过1200吨宠粮,惠及超过80万只流浪动物。

基金会目前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公众对于动物保护基本概念的不了解。我们最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比如“为啥不能吃猫狗,却吃猪牛羊?它们不也是生命吗?”或者“人的事儿还管不过来,动物保护真的有必要吗”这类的问题。当然,这既是挑战,又是我们作为动物保护基金会存在的价值。我们需要广泛科普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善待动物是为了人心向善等等公益理念。我们看到了在时间维度上的观念正在起变化,正式因为动物保护组织多年的科普与倡导,才造就了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了解并亲身参与到动物保护事业当中来。

Q7:据我们的了解,国内的动物救助项目主要包括提供口粮、医疗救助、避孕绝育、无偿领养等等,您认为,目前这些公益项目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动物救助机构现在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

:我们认为,现阶段的动物救助类公益项目对于社会实际问题与需求来说,还远远不够。救助机构普遍面临最紧迫的问题包括资金短缺、人手不足、缺乏救助工作的方法论和科学纲领,同时也缺乏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撑。

流浪动物的救助和领养,并非仅靠一家组织或个人的力量就能解决。即便收容所容纳数量再多,对于庞大的流浪动物群体也是杯水车薪。对于救助机构来说,收容数量和规模不是衡量标准,收容动物数量上升的同时,可能意味着动物福利的下降。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救助机构是在替不负责任的弃养人承担着本不需要由他们需承的社会责任。降低弃养行为的发生,才是能有效控制流浪动物数量、减轻动物救助机构压力的根本办法。

此外,公众对动物救助的认识和参与度也有待提高,因此我们也希望更多公众能理解并接受“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的理念,支持“领养代替购买”,善待流浪动物。这也是我们努力推动公众教育所希望能解决的问题之一。

Q8:“领养代替购买”是我们常常听到流浪动物的救助口号,那么在流浪动物收容中心,被领养的真实情况如何?如果流浪动物一直不能找到领养人,那它们将何去何从?

:对救助基地而言,流浪动物的救助和送养都是艰难的。一是因为救助的动物都经历了遗弃、虐待等伤害,为了避免弃养或落入施虐者手中受到二次伤害,领养要求势必会趋严,这也进一步增加了送养难度。二是相对于流浪猫来说,流浪狗的处境更为艰难,由于许多地区对于犬只的管理都非常严格,很多流浪狗在接受救助后难以顺利地找到领养,大多数情况下可能都要依靠救助基地为其“养老”。

我们目前掌握的预估数字是,每年通过领养渠道进入家庭的宠物占到总体新增宠物数量的27%,领养所占比例亟待增长。我们希望未来流浪动物救助基地,不再是流浪动物的“养老院”与“终点站”,而只是高效的“中转站”。

它基金执行秘书长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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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基金执行秘书长方丹

Q9:请问民间成立流浪动物收容中心是否有设立门槛,在运营和管理中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督?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流浪动物收容中心/救助中心/救助小院/救助基地,都是民间爱心人士自发建立的。成立流浪动物收容中心没有明确的门槛规定,但在运营和管理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在理想状态下,救助基地是合法运营的,比如能够获得当地政府的许可、进行社会组织的登记或备案;在运营和管理中,需要确保动物的健康、福利和安全,提供适当的食物、水和住所,并按照规定对动物进行防疫和疾病治疗。

实际上,民间救助非常艰苦,大多数小院都有资金困难问题,面临着难以长期支撑下去的困境。这几千家救助机构,有合法身份的寥寥无几。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希望能够建立政府与民间救助之间的沟通机制,希望国家能够在政策层面能够给到这些民间流浪动物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合法的身份,让他们能够年检并成建制、合法地开展他们的救助工作。与此同时,我们正在推动首个流浪动物救助的行业标准的建立,希望通过行业标准的发布与普及,带动民间救助机构救助理念、领养效率、动物福利水平等方面的整体提升。

  •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简称:它基金)成立于2011年5月,是国内第一个致力于动物保护的公益基金会,它基金围绕动物保护宣传与公众教育,推动相关法律建设等方向开展业务。

图文编辑| Yn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