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9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的山药、香蕉和大葱,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销售的酒鬼花生(油炸类),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的山药香蕉大葱,山药检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大葱检出噻虫嗪项目、香蕉检出吡虫啉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销售的酒鬼花生(油炸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的山药、香蕉和大葱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8月30日和9月4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送达3份《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于2023年8月3日购进了山药4.8公斤,于2023年8月4日购进了香蕉8.3公斤、大葱8.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不合格山药、香蕉和大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香蕉和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销售的酒鬼花生(油炸类)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6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购进酒鬼花生(油炸类)共12盒,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经营不合格酒鬼花生(油炸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验了供货者和生产者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了采购单据,可以提供酒鬼花生(油炸类)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酒鬼花生(油炸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酒鬼花生(油炸类)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4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购进了豇豆5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香蕉和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