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没有返回宿舍而是去了男友租下的酒店房间,途中遭交通事故身亡,算不算工伤呢?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行政案件,支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2020年4月,石某入职揭阳市某企业,住在企业提供的员工宿舍,11月合同期满后辞职回家。同年12月石某又返回揭阳,再次到该企业上班,居住在男友吴某长租的酒店房间。当月17日,石某从单位下班后,搭乘男友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酒店房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

揭阳市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认为石某系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属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企业认为其为石某提供住宿,且石某4月份入职后长期在宿舍居住,居住地应为宿舍而非酒店房间,因此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亡,遂诉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某再次到企业工作期间仍居住在宿舍,也无证据证明企业强制要求石某必须居住在宿舍,故石某返回揭阳后入住的酒店房间应视为其居住地。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属于下班合理时间,故应认定石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考量因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简称“三工”要素。其中,工作原因包括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能存在员工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多个居住地的情形。司法审判中,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立足案件具体情况下,对居住地适当作广义解释,依法认定工伤,既是对劳动者尊严的尊重,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