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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什么?答案两个字:质量!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受的损失都是非常巨大的。一方面,承包人投入大量的经济成本,结果却是一个不合格工程,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也将无法按期接收、使用工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将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因不合格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还面临着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待工程质量必须时时保持清醒,大意不得!

这些年来,笔者在审查合同或者承办诉讼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实践中大量的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是不合法或者不规范的。比如,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比国家强制性标准低;有的合同约定了确保某某奖项及高额的质量罚金,等等。关于工程质量标准,它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第二层意思,合意性的约定标准。那么,该如何准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1.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双方作出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

在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已废止)中,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两个等级。现行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存在“优良”之说。这是国家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工程仍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为合格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反之,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拒绝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2.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工程,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则适用双方约定的标准

实践中,某些特殊工程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标准作出特殊约定,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也以此作为解决双方质量争议问题的依据。

在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进行约定,这在1999版施工合同中是没有的。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延续了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允许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就可以解决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时的验收评定依据问题,满足了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更多内容,详见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最新著作,《ESG背景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专题六:工程质量。

专题五: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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