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那么,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是否一定是无效的呢?
在周家继承纠纷案件中,周一、周三为了继承房屋提起诉讼,并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家理指派高冀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办理该案。北京家理的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主张周四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分家析产中作出,周四继续享有继承权显失公平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促使法院对周四继承房屋的请求未予支持。
本案中,周先生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先生与吴女士拥有101号房屋所有权,以及单位分配的202号平房承租权。2002年,周五去世,留下一子周小五。
2011年,周四与其妻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取得202号平房承租权后,在父母百年后不再参与101号房屋的继承分配事宜。不久后,202号平房承租人变更为周四。2015年,周先生与吴女士购买303号房屋,一天后,将101号房屋出售。2019年,吴女士去世。2021年,周先生去世。
2022年,周一、周三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依法分割303号房屋。周一、周三主张,2011年,周四在自己签字的保证书中明确表示不再参与101号房屋的继承分配,而被继承人生前出售101号房屋并购买了303号房屋,周四对303号房屋也没有继承权。
对此,周四认为,2011年保证书中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内容,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可期待的遗产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协议约定的放弃继承的条件才能成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且可继承的遗产与声明放弃的遗产应当保持一致。
周四主张,2014年被继承人出售了保证书中所涉及的房产,现303号房屋系2015年被继承人另购房产,且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购买303号房屋使用的是101号房屋的资金。303号房屋作为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故自己对303号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
高冀弘律师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高律师认为,被继承人仅相隔一天先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和售房合同,以购买303号房屋为目的出售了101号房屋,且每一笔售房款进账后都会在15日内用于支付购房款,303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来自于101号房屋出售所得,故303号房屋是101号房屋的权益转化。现202号平房承租人已变更为周四,周四参与303号房屋的继承分配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周四不应享有303号房屋的继承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被继承人出售房屋与购买房屋几乎同时进行,且101号房屋出售价格高于303号房屋购买价格,没有证据证明303号房屋购房款来源于两位被继承人的其他进项,故可以认定303号房屋为101号房屋权益的转化。周四于2011年出具保证书,承诺202号平房承租人变更为周四后,不参与101号房屋的分割。此后202号平房的承租人已变更为周四,因此,对周四继承303号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303号房屋由周一、周二、周三、周小五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一般来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但根据北京高院的解答,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高冀弘
高冀弘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有法院、社区工作经历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150+
擅长谈判、调解、诉讼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民商事、经济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曾在某法院任职,后进入社区工作,任社区副书记,负责社区党务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工作期间调解了多起邻里纠纷,不仅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也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社工”、“海淀区优秀团干部”和“海淀区青年岗位能手”。
执业四年来,亲办婚姻家事案件超过150件。一直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各类案件的办理,通过大量的实战经验积累,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方法,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高律师热心公益,在日常生活中利用自己的特长服务社会,多次在社区开展法律讲座为居民普法。
经典案例:
离婚纠纷: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助我方取得70%财产份额;
离婚纠纷:助离婚态度坚决的当事人与对方沟通,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离婚纠纷:对方不同意离婚,通过收集双方感情破裂证据,助我方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
抚养纠纷: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权产生争议,助我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
继承纠纷:老人去世后未留遗嘱,提供证据并阐明事实,助我方当事人多分财产;
继承纠纷:确定对方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在分配遗产时将对方排除在外,助我方获得100%继承份额。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石靖雯
石靖雯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双学士学位。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任校新闻通讯社记者、编辑部部长,曾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校园十佳通讯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优秀队员”等荣誉。
工作经历:
曾在律所、检察院、央企等单位实习。法律基础扎实,工作能力突出,善于从专业角度思考,全面分析法律问题。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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