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泊头市正常供热秩序,确保供热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窃热和扰乱供热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纳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必须符合市区供热整体规划,具备集中供热入网条件,并经市供热公司勘察设计,严格按供热工程设计方案实施,纳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必须与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入网合同》后方可实施。
二、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有关规定,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私装水龙头,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私开阀门,偷热、窃热行为;
(八)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现以上行为的,立即采取断管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制止,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破坏供热设施和扰乱正常供热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区内广大居民要从维护自身用热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自觉监督、抵制供热违法行为,对侵犯公共利益、擅自接改供热设施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

泊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泊头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