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刘某于2007年向江西某村委会购得一块200平方米的土地,并于2008年9月建成四层总面积为520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1月10日,市打击“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小组发布通告,要求刘某等人自通告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打击“两违”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逾期不来的,视作无主房屋予以没收,并由属地县区执法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2014年1月10日凌晨,打击“两违”小组组织公安、城管、武警、消防等单位300多人将刘某房屋强制拆除。

刘某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由于打击“两违”小组系市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市机关辩称,刘某购买土地没有合法手续,违法建房。答辩人对“两违”强拆合法,在房屋拆迁前就对拆除行为提前进行了公告;刘某起诉已经超出法定期限;答辩人曾通知刘某来领取,而刘某并未领取。为此,答辩人请求驳回刘某诉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确认市机关严厉打击“两违”小组强制拆除刘某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市机关赔偿刘某房屋损失578389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打击“两违”领导小组系市机关为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其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市机关承担。作为组建机关,市机关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主体适格。结合本案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0日,刘某在2015年5月4日提起诉讼,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打击“两违”小组强制拆除刘某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合,市机关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关于起诉期限是否超过问题。打击“两违”小组于2014年1月10日强制拆除刘某房屋,强拆时并未书面告知刘某诉权以及起诉期限,故自强制拆除行为之日起至刘某2015年5月起诉,并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刘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市机关辩解没有依据。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刘某购买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属于违章建筑。市机关有权组织相关力量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只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没有城市规划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强制拆除执行决定;至于催告拆除公告,打击“两违”小组虽在2014年1月10日发布,但在发布当日早上6点就实施拆除,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起诉等各项法定权利,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两违”小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背法定程序。

关于赔偿问题。因建筑物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且建筑房屋需要法定手续,针对刘某提出的赔偿损失,可酌情考虑。尽管刘某预交办证费用和其他税费,但相关证件并未办理,赔偿不能参照有证房屋。因刘某并未合法取得用地,土地成本依法不予赔偿违章建筑本身不合法,但建筑房屋的材料成本来源正当,属刘某的合法财产,打击“两违”小组的强制拆除,毁损了刘某正当的材料成本,剥夺了刘某处理房屋建筑材料的权利,针对该损失即鉴定报告评估的323283元,市机关应予赔偿。同时,打击“两违”小组实施的强拆行为导致刘某树木、馆木、方料等23项资产毁损,针对该损失73145元,市机关亦应赔偿。考虑刘某两次缴纳办证费用,按照市机关出台的政策进入办证程序,对房屋能办理产权证存在预期,而市机关却因各种因素未能办理,故酌定由市机关承担刘某建造房屋的人工费即181961元。上述三项费用共计578389元。

综上,市机关临时设立的打击“两违”小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背法定程序,侵害了刘某合法权益,刘某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有法定职权并经过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时间。当事人在强制执行决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因房屋拆除涉及到公民正常生活,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