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往往采用多种营销方式。通常开发商会通过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而支付相应佣金的模式销售楼盘,对于该类合同约定的代理佣金结算条件应当严格遵守。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分销协议,B公司委托A公司代理销售由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代理期限届满后,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及开发商支付代理佣金费16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孙律师和邹律师在本案开庭前三天接到B公司的委托后,仔细研讨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该笔代理佣金费不符合合同约定关于佣金结算的条件,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B公司无需向A公司支付该笔代理佣金费的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
二、代理意见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恪守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带客户需要在B公司规定的时间通过悦家云至少提前0.5小时预约,在确认为有效客户后A公司带客户到项目处,即视为A公司推荐客户,该客户须未曾到访项目地15天的记录;客户在到访售楼部后,由B公司通过悦家云系统内核对情况后,予以确认到访并当日录入来访信息于明源系统内;经开发商现场主管签字确认的《项目转接客户确认单》、《项目转接成交确认单》及悦家云人脸识别判定为A公司与B公司结算联动佣金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A公司虽提交认购书、客户详情、签约确认单及报备单,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案涉代理佣金费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且B公司对此提交了相反证据证明案涉代理佣金费的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支付代理佣金费。
该代理意见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无论是签订认购书作为支付佣金的条件,还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支付佣金的条件,又或者是收回售房款作为支付佣金的条件,委托销售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的约定,并应得到双方的遵守。因此不具备支付条件时主张销售佣金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作者1:
孙建辉高级合伙人、党员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2:
邹小丹党员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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