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之结算审核期限,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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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结算审核期限是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确认意见的时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处理

3.1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2条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2 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适用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价款规则时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1)必须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2)在约定时必须明确做出“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结算价款”的表述。如仅依据通用条款、依据其他文件或仅约定审核期限而没有明确表述逾期答复后果,则该规则不能适用。

结算审核期限的认定

4.1 合同双方对结算审核期限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

4.2 如合同双方对结算审核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裁判机关可酌情确定结算审核期限。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给本律师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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