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的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宁公交管发[2019]4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我市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我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登记办理方式和流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四、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特此通告。

中 卫 市 公 安 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平安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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