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T商贸公司股东之一常某于2003年1月8日与山西某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放映公司将影院租给常某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后双方于2007年3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延长7年租赁期限。T商贸公司一直在此进行经营。2017年5月,县机关因征收行为强制拆除T商贸公司经营场所,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征收部门与电影放映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未对经营场所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装修等损失进行补偿,导致T商贸公司未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故T商贸公司向县机关提起安置补偿申请,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了书面安置补偿申请书,物流信息显示县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已签收,但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T商贸公司所申请的事项作出回复。因此,T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县机关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县机关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T商贸公司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案涉建筑物电影放映公司属于县机关作出的《关于对某街周边区域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中的征收范围,县机关系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征收补偿职责。T商贸公司向县机关提出征收补偿申请,县机关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T商贸公司起诉县机关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县机关应当采取补偿措施,及时足额进行补偿。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具有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对被征收人提出依法履责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若遇到行政机关签收补偿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在第一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把握维权黄金时间,维护自身利益!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