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推进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举措的通知

浙建管发〔2023〕13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龙港市、嘉兴市秀洲区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不断提升建造品质,打造“好房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等精神,现就推进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提出如下举措,请贯彻落实。

一、探索招投标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应装配化装修项目的招投标模式。在试点期间,装配化装修项目视为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招投标方式,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投标,在建或已竣工装配化装修工程可作为装配化装修工程类似业绩。鼓励具备装配化装修能力的专业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联合承接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

二、发挥设计引领。各地要坚持设计引领,探索实施建筑师为主导的全过程设计咨询模式,加强装修装饰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协调部品部件间的连接,以及设计、生产、安装、运维等不同阶段的需求。在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时,对采用装配化装修的投标方案可给予一定技术加分。要针对设计师开展装配化装修专题培训,提升设计师理念认知和技术水平。

三、加大项目实践。各地要坚持项目为王,积极在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中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改类未来社区建设项目,引导居民采用装配化装修模式进行室内装修,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金融等部门采取“促消费”举措推动家装家居消费。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对住宅项目采用装配化装修,提升居住品质。对列入当地装配化装修试点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鼓励各地适度降低预售条件中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但不得低于正负零。

四、改革监督机制。各地要探索推进装配化装修与主体结构同步施工,提升施工效率。要建立健全与装配化装修相适应的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制度。探索建立装配化装修建材产品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将工地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加快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室内装配化装修空气质量、隔音性能等监督和检测,提升装配化装修品质。

五、加强绿色认证。各地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财政、经信等部门协作,积极对装配化装修部品部件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鼓励装配化装修项目优先采用经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优先采购绿色建材产品。

六、加强科技创新。各地要积极引导装配化装修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健全装配化装修相适应的技术体系,支持开展装配化装修相关科研项目和技术标准研究。支持具备装配化装修能力的企业开展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创建。

七、完善计价依据。各地要建立健全装配化装修计价依据,根据市场实际,逐步发布装配化装修相关部品部件价格信息。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动态测算发布装配化装修相关造价参考指标。要积极探索建立无价材料价格数据库,将无国标、非标部品部件逐步纳入价格信息发布体系,为确定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价等提供依据。

八、优化资质审批。各地要加快培育具备装配化装修能力企业,提升产品集成能力和现场装配能力。对具备装配化装修设计、生产和施工能力的企业,在申请或晋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时,对装修装饰业绩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引导创优创先。各地要积极引导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开展创优夺杯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为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并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要完善建筑工业化示范认定办法,引导装配化装修企业、基地创建省级、国家级示范。

十、开展便民服务。各地要积极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集成装饰企业向装配化装修一站式综合服务供应商转型,支持企业在成规模住宅小区设置服务站或临时展台开展一站式进场服务,小区物业单位在场地、出入等方面应提供便利。要支持在居民小区规范设置旧家电(家具)、再生资源回收点以及装修垃圾投放点,提升便民装修服务能力。

十一、加强考核推广。各地要将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建筑工业化考核,加大推进力度。要完善建筑工业化奖补资金办法,资金分配向装配化装修工程项目、生产基地和科研项目倾斜。依托建筑业现代化产业学院、行业协会,开展装配化装修专题培训教育、组织技能比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选树典型示范,开展讲座交流、展示推介,提升社会认知度和百姓认可度。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结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2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