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6类违法行为。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登区小莉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案

2023年7月28日,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登区小莉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梁家沟村集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鲜猪肉,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全,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3公斤鲜猪肉实施扣押。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作为市民“菜篮子”中的常客,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本案中,经营者安全意识淡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不顾,不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但考虑到该案涉案货值较小,且该批次鲜猪肉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最终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

二、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汤凤枝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4日,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汤凤枝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文登区凤枝茶叶店(汤凤枝)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销的白茶外包装上宣传具有抗辐射、抗肿瘤、降血压、降血糖等功效。当事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白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白茶标签标注具有抗辐射、抗肿瘤、降血压、降血糖等功效,符合上述违法行为的特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荣成市鹏程水产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7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荣成市鹏程水产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32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 对荣成市鹏程水产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涉案带鱼罐头产品标签虚假标示生产商为荣成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加强协作,发挥了协作联动的执法作用,同时由一个案件线索引出生产经营两个违法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深挖线索,及时查处案中案,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四、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荣成市豪海水产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案

2023年9月15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荣成市豪海水产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豪海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装车间内正在从事脆口鱿鱼须产品加工及包装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无证生产鱿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生产食品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当地生产经营环境,起到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乳山市悦翔猪肉批发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案

2023年5月31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乳山市悦翔猪肉批发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1490公斤、罚款40.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乳山市悦翔猪肉批发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放有未经过检疫的猪肉1490公斤,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制品,容易引发动物疫情传播,严重危害百姓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猪肉市场专项整治,严查“两证一报告”,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及制品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六、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威海极品岛海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5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威海极品岛海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80元、罚款130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极品岛海参有限公司生产的干海参开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乳山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加工盐渍海参时,过量使用原料盐导致盐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海参因为蕴藏着几十种对人体有用的营养成分,颇受消费者青睐。干海参盐渍过程中过量添加食盐的目的是为了增重、降低成本。添加盐越多,海参中的营养成分占比就越少,海参品质就越差。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严厉处罚能够起到很好的威慑效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郝成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郝成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023年1月16日,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郝成河销售的“虫草鹿鞭王”等5种保健品疑似假货,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并依法扣押涉案产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4月10日,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威海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并将涉嫌违法的产品一并移送。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的行为,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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