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11月29日,大城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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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在其居住地的附近村街使用夜间照明、钳子等方法和工具在夜间抓捕刺猬。2023年5月4日,大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一家中查获冷冻死体刺猬807只,在被告人刘某二家中查获活体刺猬56只(现已放生)。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刺猬为东北刺猬,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每只价值200元,涉案863只东北刺猬价值共计172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刑罚(适用缓刑),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1400元。

近年来,大城法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对破坏生态者进行打击惩罚,又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