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用水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市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3年非居民用水计划调整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2024年非居民用水计划审核期限延期至2024年1月31日。2月1日起,未申请办理计划用水核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办理。

三、用水户需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变化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餐饮酒店医院等行业上座率、入住率、床位使用率台账及体现数量增加的报税凭证;机关企事业学校职工、学生人数增加的正式文件证明;工业生产企业体现实际生产量的报税凭证。其他行业参照上述内容,提供真实用水量增加佐证材料)。用水计划调整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告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