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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称,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犯龙佩柱已于当日被执行死刑。布告中详细描述了龙佩柱利用其教师职位的地位,长期对多名女学生实施性侵犯的罪行。这些受害者中有的患上了精神疾病,有的竟然自杀自残,这些严重后果让人痛心。

那么说,龙佩柱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一、 龙佩柱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今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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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龙佩柱多次对自己负有教育职责的学生实施强奸,属于强奸罪中的从重情节。

《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 龙佩柱长期实施强奸行为,属于强奸罪中的从重情节。

《解释》第二条规定,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属于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行为。

四、 龙佩柱强奸多名学生,属于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行为。

《解释》第五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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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龙佩柱作为一名对女学生负有监管、教育职责的人民教师,其职责本身是防止他人对学生实施伤害。但其不但没有筑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的防火墙,反而成为侵害学生的禽兽,长期、多次对女学生实施伤害行为,其罪当诛,法院对龙佩柱判处死刑,罪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