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补充鉴定,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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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因完善原鉴定意见而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以更明确、更全面地反映待证事实,得出更为可靠的鉴定意见的鉴定行为。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

2.1 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是一体的,共同构成对建设工程造价、质量或工期等问题的认定与判断。重新鉴定和原鉴定是两个独立的过程,重新鉴定不以原鉴定为基础,不依赖原鉴定既定的事实。

2.2 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过程的扩展,是对原鉴定中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瑕疵进行的补充、修正和完善的再鉴定活动。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材料、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意见中带有总体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的维持或变更。

2.3 二者使用情形不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第31条、《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2.1条。

2.4 二者的操作程序不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补充鉴定的启动

一审过程中进行了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中提出补充鉴定申请,二审当事人提出补充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补充鉴定的范围

4.1 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补充鉴定的范围。

4.2 仅针对异议部分进行补充鉴定,缩减鉴定范围。

4.3鉴定依据采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漏可以作为当事人补充鉴定或法院启动补充鉴定程序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适用补充鉴定的具体情形

5.1 由于新旧定额不同,导致工程价款补充鉴定。

5.2 资质等级不同而引发工程价款补充鉴定。

5.3 仅对部分工程质量有异议可通过工程价款补充鉴定。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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