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沧州市)发布了两起加油站偷逃税款的行政处罚案例:

“冀沧税三稽罚〔2023〕41号”处罚文书载明,孟村回族自治县正信加油站因“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63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决定对孟村回族自治县正信加油站少缴上述税款处以罚款826188.15元。

“冀沧税二稽罚〔2023〕37号”处罚文书载明,黄骅市广元运输有限公司华宇加油站因“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63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2023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追缴该单位少缴的2020至2022年增值税937220.75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罚款937220.75元;追缴其少缴的2020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50423.41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罚款50423.41元;追缴其少缴的2020至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3835.36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罚款33835.36元,追缴其少缴的2020至2022年印花税3873.14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罚款3873.14元,罚款共计1025352.66元。综上,对黄骅市广元运输有限公司华宇加油站罚款102535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