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天最近因为被质疑假唱而上了热搜。 目前来看,相关执法部门已经介入此事,相信很快就会有一个相对权威的认定。 所以对于在五月天这个个案当中到底是否构成假唱,我这里就暂且不表。
我更关心的是一个更普适的问题——“假唱”的法律认定标准。
其实对于五月天被质疑假唱一事,近期网上已经有了很多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要么是音乐人的分析,即分析五月天到底是如何演奏的;要么是律师的分析,即如果假唱属实,相关主体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但在两类分析之间,有一个问题似乎始终没有得到回答,就是假唱的法律认定标准,即一个演奏行为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在法律层面被定性为“假唱”?这个问题既涉及音乐,也涉及法律,所以感觉无论是音乐人还是律师,似乎都没能深入谈论。而作为一名经常辗转于各家livehouse与体育馆看各类音乐现场的法学伪滚青,“假唱”这个话题既关乎自己的专业,也关乎自己的兴趣,所以正好可以尝试着聊几句。
假唱是违法的,这一点在实在法层面毫无异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便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但管理条例在禁止假唱的同时,却并未对假唱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这也使得假唱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的定义相当模糊。
与此同时,我也以“假唱”作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法律文书网站上进行了检索,也并未发现对“假唱”这一概念作出过法律评析的相关判例。这其实也正常,毕竟音乐演奏是件相当专业的事,对于何为“假唱”,法官并不见得比音乐人更具发言权。
一般来说,如果事先录制好歌曲在演唱会现场进行播放,歌手本人不发声,仅配合对口型,那基本就可以确定是“假唱”无疑。但实际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一些演奏行为可能既不是“完全真唱”,也不是“纯粹对口型”,它们可能就处于这个模糊的灰色地带当中,似真似假。
比如在音乐现场当中经常出现的“半开麦”现象。所谓半开麦,就是歌手会将自己事先预录好的音轨在演出现场进行播放,同时在现场自己也会进行演唱,既有“真唱”也有“录音”,并且预录音轨的音量比例也可以自由调整。
半开麦在说唱或唱跳现场相当常见,例如在说唱现场,气氛通常会比较嗨,歌手也会和观众进行比较多的互动,并且说唱这种音乐形式当中也会有比较多的“快嘴”或者“auto-tune”这类音乐元素,歌手想要用原声完整地唱完一整场演出,确实有一定难度。为了保证演唱效果,同时又照顾到与现场观众的互动,所以许多说唱歌手会使用半开麦的演唱形式,这在说唱圈基本已经算是公认的潜规则了。
当然,半开麦的使用也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一般来说,录音的音量至少不能掩盖真唱的音量,并且,现场观众通常也都知道台上的人正在使用半开麦,歌手并不至于让台下的观众误以为自己全部是真唱,不会达到“欺骗观众”的效果。比如一首rap唱到一半,说唱歌手也许就会暂时停下演唱,然后去与观众互动,在此期间,台上播放的便是录音。对于半开麦,无论是台上的歌手还是台下的观众,大家都算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说唱圈对于半开麦也并非完全接受的,许多观众其实已经在抵制半开麦的现象。
还有一种具有争议的演出形式是,在某些演出段落里,会安排现场的和声歌手来帮唱。这与半开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只不过一个是由“录音”帮唱,一个是由“和声”帮唱。在乐评人邹小樱撰写的替五月天辩护的微博长文当中,他便认为五月天所谓的“假唱”实际上是“和声帮唱”。
那么“和声帮唱”又到底算不算是假唱呢,它相较于半开麦,似乎更具合法性,毕竟现场没有播放录音,演唱的也是真人,只不过唱歌的不是歌手本人而已。
对于“和声帮唱”,我认为底线是不能让台下的观众误以为台上演唱的人是歌手本人,否则就构成了“欺骗”。这应该不难理解,和声毕竟只是和声,并不能代替歌手唱歌,如果歌手找来一个音色与歌手本人极其相似的和声来频繁帮其演唱,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那对于现场观众而言,这种行为与播放录音其实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因为都构成了“欺骗”。
此外还有乐队在演出现场播放Program的做法,也具有一定争议。所谓Program,就是乐队提前录制编辑好的音频,此前回春丹就因为在演出现场偷懒播放Program而面临不少乐迷的抵制。
聊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假唱”的界定的确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至于半开麦、和声帮唱与Program这些演奏形式到底是否构成假唱,很大程度上还得视具体的演出情景而定。
那我们有没有可能划出一条大致的界定标准呢?
我认为是可以的。
现在可以再回归到法律层面的分析。所谓的“假唱”实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结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可知晓,假唱要达到的最终效果就是“欺骗观众”,法律所要禁止的也正是这种“欺骗”。
简单来说,无论主办方或歌手采用何种演奏形式,底线是不能“骗”观众。
打个比方,如果歌手要半开麦,那么在售票时就应当注明演出将采用半开麦的演奏形式,又或者在某种特定的演出类型当中,已经形成了默认歌手可以半开麦的行业习惯(比如唱跳音乐),并且,在实际的演出过程当中,观众也能明显听出歌手真唱与录音的区别,不至于让观众误以为全程都是歌手在真唱。
又比如,如果歌手要用和声帮唱,那么就应当在和声与歌手之间作出明显的区分。和声只能起到和声的作用,而不能变成替歌手唱歌,也不能找一个音色与歌手本人极其接近的和声来频繁帮唱,明明主要是和声在唱,却让观众误以为是歌手本人在唱。
又如,如果乐队要使用Program,那就不能明明现场播放的是提前录制好的伴奏,但乐手又在现场假装是自己在弹奏,那就成假弹了。
法律是最底线的要求,即便从法律规定来看,主办方和歌手的底线也是不能欺骗观众,这是认定相关演奏行为是否构成假唱的法律标准。虽然这条标准并不算完全明晰(因为很多时候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它至少给了我们一个能够去参考的尺度——如果从一个普通人的视角出发,一种演奏行为足以让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明明不是歌手自己真唱的,却会让观众普遍误以为是歌手真唱,那么这种演奏行为就应当定性为假唱。
截至本文发出之时,五月天经纪公司已经发出声明,否认了假唱,与此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在此,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结合五月天自己提交的现场音频与普通观众拍摄的现场视频等材料,从普通人的视角出发,进行科学的测评分析与法律定性。
毕竟,对于一场演唱会而言,“演唱”是最核心的表演内容,无论基于法律规定还是职业道德,真唱都应当是作为歌手最基本的要求。即使有一些辅助性的演奏形式,那也不能越俎代庖,以假乱真。
——颜森林
2023/12/6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