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故乡在湖北 长江中游大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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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十二)加强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房的焦虑。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力争2025年以前全省每年新增5万套以上。支持房地产企业推出“换新购”等新模式,更好激发“以小换大”“卖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有条件的市县可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提取使用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推动有条件的城市适当提高教师、医务人员等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群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全省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加快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高效衔接,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推动进城和返乡人员更好融入城市。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探索实施县域进城人口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的住房补助政策;支持县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存量工业用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县城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人员可申请入住保租房。完善城镇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优化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城镇公共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医疗、随迁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推动各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回乡进城安居“购房补贴”政策,推动适当延长贷款年限,首套住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进一步调整完善武汉市积分入户办法,在武汉都市圈试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为普通劳动者落户武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支持武汉等城市搭建住房供应链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供需两端,坚持需求导向、以需定供,在收集分析购买、租赁、改造等多元化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精准开发和租售服务,更好实现供需的有效衔接。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支持按“商改住”“商改公”进行规划修改,用于还建安置、养老产业、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开发建设。对购买商办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用途的,参照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可享受与住宅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加大第4代住宅等高品质产品供给,对开发企业配置高于现行标准规范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对“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等不计入容积率。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国网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全力推动城市更新改造

(十五)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武汉等城市设立城市更新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运营和社区物业服务,在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利率定价、担保方式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各地探索TOD(公共交通引导)、SOD(社会服务引导)等方式,打造示范项目。加快推进城市老旧管网改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快推进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强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增加运动、休憩、社交等公共活动空间,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加快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各地采用租赁、购买等方式盘活利用社区闲置房产,打造便民活动场所,丰富拓展社区服务功能,加强基层阵地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新建充电桩30万个。加大停车泊位供给,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等重点区域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按标准配建,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增加停车设施,利用闲置地块、边角地带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力争到2025年全省新建停车位30万个,其中公共停车位15万个。试行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加快“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推进智慧停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停车位在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I本文来源:湖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