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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刘女士发现家中31斤金条被儿子小张偷偷变卖,换取了500多万元现金。小张用这笔钱购买了兰博基尼豪车、奢侈品。

不得不说,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有钱人金条和普通人的白菜一样是论斤的。31斤就是15,500克,今天的金价是473每克,31斤也就是就是731余万元。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盗窃罪司法解释》盗窃30万到50万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说,小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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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首先,我们要准确认定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毫无疑问,小张的母亲绝对属于其近亲属。

第二,小张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吗?

前面提到,盗窃30到50万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小张盗窃几百万财物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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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并不是绝对认为不是犯罪。

《解释》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小张的行为即便取得了母亲的谅解也不是必须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刑事责任是国家对行为人的处罚,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根据刑法理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因此,我认为,小张盗窃几百万的财产,即便其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