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重新鉴定,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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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重新鉴定是指鉴定事项的委托人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严重缺陷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鉴定规范的情形,导致原鉴定意见丧失有效性、无法实现鉴定目的的,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已经进行过鉴定的事项,重新启动鉴定程序,委托原鉴定人或者另行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再次进行鉴定的行为。

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的启动和条件

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重新鉴定的范围

《八民会议纪要》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重新鉴定,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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