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案双查!新会检察院深挖非法集资案 “自洗钱”犯罪线索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深挖“自洗钱犯罪线索,依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目前该案已判决。

20207月起,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企业筹集资金用于投资香港指定新股。每期的投资周期为6个月,到期后投资者除收回本金外,还可按资金本金50%120%获得收益,同时可以将本金和分红继续复投等情况。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在酒楼饭馆等公众场合进行公开宣传,吸引了上百人参与投资。

黄某收取投资款后并未用于其所宣传的投资经营,而是将部分款项用于兑现到期投资本息、支付提成费、介绍费以及宣讲项目所需的饭餐费等。

黄某是该项目江门地区总负责人,李某、伍某是地区负责人,协助黄某通过该项目吸引公众投资。期间黄某收取投资款共九百多万元。黄某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所得款项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接收投资款,将投资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及以转账方式转移资金等方法掩饰其犯罪所得,共计两百多万元。

新会区检察院对黄某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李某和伍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新会区法院对黄某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伍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洗钱犯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共有七类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掩饰、隐瞒上述七类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自洗钱”行为人参与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全过程。

“他洗钱”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将犯罪所得交给专门的洗钱行为人“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反洗钱意识,谨慎非法资金往来,远离洗钱犯罪活动。不出借、不出租、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件、网银账户等,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避免个人账户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

稿件来源:新会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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