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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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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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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到2025年

全市新建充电桩2.3万根,其中公共充电桩5000根,自用充电桩1.8万根,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完成公共停车场、重点交通枢纽站、商业综合体、单位内部停车场、旅游景区、乡镇重点区域等场所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主城区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2公里、县城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5公里,乡镇站点覆盖率达到100%

全市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重点任务

(一)完善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统筹规划城乡充电基础设施

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县区和镇村延伸。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

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

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

充分挖掘城市可建桩公共停车场资源,逐步优化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密度。

优先推进商超、酒店、商务楼宇、学校、医院、公园、公共文体场馆、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不低于1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25%,达不到比例的新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

金台区、渭滨区等老城区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

探索打造“路边停车+充电一体化”示范项目,合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车位。

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加油(气)站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适时推进大型立体式充电站(塔、楼)建设,结合服务、休闲等多层次需求建设充电商业综合体,缓解区域停车位紧张、充电桩落地难等问题。

加强县乡充电网络布局

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村村通工程”,优先在县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医院、商圈、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推动实施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保障镇村居民的用桩需求。

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

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全覆盖,每个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

在干线公路沿线、流量较大或距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配建快充为主的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鼓励具备条件的干线公路服务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

引导农村公路沿线镇村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完善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

到2025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全覆盖,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停车场车位的10%。

市内其他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力争实现全覆盖。

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团体组织等机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情况、职工充电需求,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错峰对外共享,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

鼓励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根据电动汽车应用场景积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先条件。

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要达到30%以上。

推进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公交、客运、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根据车辆充电需求,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基础设施;公安巡逻、渣土运输、出租、物流、网约、租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提升充电保障能力,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

鼓励公交、出租、环卫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满足自有车辆充电需求的情况下,积极开放共享。

探索城市内部出租车、网约车和物流运输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

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建设至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敷设供电线路,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每个停车位预留不低于7千瓦用电容量以及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时,要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指导、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等工作。

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保障。

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既有居住社区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备用电需求时,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配电设施产权不是供电企业的,由产权人提出解决方案。

支持引入第三方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分时错峰充电,提高现有配电设施使用效率,降低增容改造成本。

鼓励业主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长期租赁停车位自建充电桩的应取得产权人同意)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在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做好现场勘察、施工及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

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老旧小区因地制宜,至少建成2个以上公共充电车位。

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推广使用《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相关主管部门将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企业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到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充电桩应装尽装。

(二)完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

推进全市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加强与相关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协作,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平台,实现状态查询、数据统计、站点巡检信息录入、安全风险点自动识别、整改信息公示等功能,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智能监管水平。

推进充电桩数据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

(三)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水平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充电设备设施,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质量优良、使用便捷、安全可靠。

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识。

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场所选址和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电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提升信息化水平,准确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实时信息,强化所属设备的支付结算、运行维护和充电安全等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用户体验,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充电站所在地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桩)验收规范》(DB61/T1502-2021)要求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备项目备案确认书。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计量技术机构依据《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试行)》(JJG1148-2022)、《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试行)》(JJG1149-2022)等相关计量技术法规实施计量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后方可运营。

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定期对“僵尸桩、低效桩”予以清退或整改,确保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加强充电站充电设备状态、环境卫生等问题监管,强化充电站“油车占位”问题管理,采取安排专人管理、装设智能化设备、提高占用充电车位燃油车停车收费标准等措施,加大“油车占位”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

(四)创新充电服务模式

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充电服务差异化竞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促进充电服务提质增效。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挖掘充电大数据价值。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商业地产、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众筹建桩、电力市场、广告服务等多种方式增加收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适时组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联盟,通过行业联盟规范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行为。

创新社区充电模式

鼓励探索“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鼓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方,整合小区公共或私人停车资源,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推广智能充电技术

鼓励推进有序充电、负荷控制等技术示范应用,增强充电负荷需求侧响应能力,挖掘现有电网供电潜力,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站建设;根据需求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

鼓励探索开展V2G等示范应用,充分发挥电动汽车规模化、分散式储能优势,建立电动汽车储能池,平衡电力系统峰谷负荷。

鼓励建设“光储充放”多功能一体站,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效率。

来源:宝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