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鑫)为切实做好新疆化肥储备管理工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储备制度,对减少区内磷肥资源消耗、应对化肥市场风险、降低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促进新疆农业平稳、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七章30条,明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筹管理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对企业承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供销社、贷款银行负责对本区域内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管。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自治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总体规模为20万吨,全部为磷肥,具体品种为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其中:磷酸一铵7万吨、磷酸二铵13万吨)。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连续6个月。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重点布局区域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粮棉主产区和便于运输的粮食物流核心枢纽。

《办法》明确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所有承储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实缴资本、销售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

《办法》对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采购、轮换、投放及保管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承储企业化肥投放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此外,《办法》还明确储备日常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