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软组织受伤、右侧额顶部皮下血肿、尾椎骨挫伤,路女士被多次殴打的伤痕,触目惊心,惨不忍睹。

据悉,2021年7月19日,在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际花园售楼部财务室里,发生了一起恶性伤人事件,起因是路女士向朱某追讨工程款,朱某不还,反而态度恶劣,对路女士谩骂职责,继而发展成拳打脚踢,跳起来把路女士踢倒在地后,又用凳子猛砸下去。可怜的路女士只能用手护住自己的身体,仍然多处被打伤。

朱某行凶打人,情节极为恶劣。朱母丝毫不劝阻,拿着手机在一旁拍视频并发到抖音上,一家人还不停的辱骂。售楼部工作人员看不过眼,跑过来拦住朱某暴力行为。

报警后,110来了两个民警,一个是汝小伟,另一个是朱华。他们跟朱某是亲戚,进来就偏袒朱某,不问青红皂白说,又没人打你,自己干嘛躺在地上。被朱某暴打,被民警冤屈,路女士欲哭无泪。立案后,民警汝小伟不但未遵照办案规定主动回避反而利用职权偏袒打人者,办人情案,无端推脱,不看现场拍的视频证据,只提取朱某地口供为证,徇私枉法,帮助打人者朱某百般抵赖。

在崆峒区公安分局柳湖派出所出民警的庇佑下,最终柳湖派出所认定朱某碰倒路女士的凳子后发导致路女士摔倒受伤,对朱某的行凶行为一字不提,只做出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发生后,打人者朱某态度嚣张跋扈,扬言说活该,打了就白打了,而受害者备受打击,,精神一蹶不振,只能向有关部门反应投诉,并向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柳湖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在上级部门的调查处理下,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局崆峒分局撤销了柳湖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是朱某殴打路女士受伤,对朱某做出了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书,办人情案的民警也受到了处分,但公安局崆峒分局在做出复议决定时,却因未能通知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静宁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又撤销了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本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只需要完善程序,重新做出处理即可,但案件被撤销后,路女士等了几个月,迎来的又是一个柳湖派出所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案件经过两年多时间,又回到了起点,打人者朱某依旧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你折腾了这么长时间,又能怎么样?我还不是照样好好的?”

不合理的是朱某为什么要去碰路坐的凳子呢?朱某碰凳子的主观意图是什么?这些都经不起推敲!

路女士受到殴打,导致身体受伤,明显是朱某主观意识行为结果。但公安部门和一审法院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睁眼说瞎话,认为是朱某踢到凳子导致路女士受伤,明显地不合法理常情。

一审判决为量刑轻判找理由,提到双方亲属关系。路女士被殴打受伤后,朱某及其家属,甚至他们家族,没有任何一个人出面道歉,没给赔过一分钱,朱某反而扬言说活该,打了白打了。

这样的人畜生不如,值得原谅吗?

这些年来,朱某一家欠钱不还,谁追讨就打谁。路女士讨债,合情合理合法。朱某打人构成刑事伤害罪,且毫无悔改,拒不道歉,到处炫耀,主观恶性较大,给路女士造成极大身体心理创伤。路女士寻求法律保护,反而被公检法机关用亲属关系掩护朱某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

事实上,但凡朱某顾念一点点亲情,就不会欠钱不还,不会殴打路女士,也不会诉诸法律。严格意义上,既然闹上法院,他们已经不存在有亲情可讲。最后法院居然从亲情的角度判决,背离了本案的事实基础,用已经消失磨尽的亲情作为判决考量依据,真是天大的讽刺!实质上是侵犯了路女士人权,助长了朱某的违法气焰。

向有关部门举报后,原办案民警被处分,原处罚决定书被撤销,路女士仿佛看到了希望,向崆峒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崆峒区公安局也重新对朱某做出了罚款二百、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复议。一顿谜之操作,让群众愈发迷糊,群众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力吗?

崆峒公安分局主动撤销柳湖派出所的第一次处罚,处分了办案民警,难道是知法、执法大乌龙?最终维持第一次决定,上演了一场出尔反尔、自己打自己脸儿戏?为了维护柳湖派出所,崆峒区政府回复路女士避重就轻,“牛头不对马嘴”不作为、乱作为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本案中,欠钱不还,追讨就打人,打人后,找个虚无理由从轻处理,司法公正着实堪忧!

柳湖派出所指责路女士未采取合法途径处理纠纷,难道债权人找债务人要钱就不合法吗?法院既然提到亲属关系,为什么不指责朱某动手殴打长辈,性质恶劣,于情理不容?

不经历怎么相信“亲戚莫共财,共财不往来”的老话;不经历怎么知道官官相护里弯弯绕绕。本案案情本来较为简单,就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执法部门只需要秉公执法,对打人者朱某依法做出处理即可。但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纵容行凶者,各种刁难受害人。三年来路女士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在申诉的路上辛苦辗转,听尽了辱骂,看遍了冷眼,受尽了冷嘲热讽,长期失眠,甚至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身心受到重创。让人很难相信,在倡导公平、正义,法治的今天,竟然还存在这样的事件,让法治蒙羞,让人民寒心。

柳湖派出所和一审对朱某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罔顾事实,认为朱某踢到凳子导致路女士受伤,无主观意识殴打路女士,维持了第一次判决的做法,与公平、正义、道德等价值观相违背,造成了对受害者二次伤害。

不管怎么辩护,朱某欠钱不还事实,殴打致人受伤事实,一审判决不能让老百姓心服信服,反而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案件发展动态,申诉的路虽远,相信路女士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财产权和人身权。该案件将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继续二审,让我们拭目以待,共同关注一个农村妇女的艰辛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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