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安协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吕长江与陕西秦江公司吴乃江签订协议,秦江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延安市字长县的“富源大厦”的部分工程项目承包给福建老板吕长江施工。
陕西秦江公司作为富源大厦的建设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继而进入诉讼程序。
原告西安协利公司吕长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富源大厦部分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承包协议”;支付原告材料费7594252.66元、违约金759425元、总价款8353677元。
陕西秦江房地产公司辩称,一是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是原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完工,违反协议约定在先,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法庭组织下进行了答辩、提交证据、质证等环节。
经过法庭调查,审理下,对案件作了认定,作出了(2017)陕0623民初145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吕长江的诉讼请求。
后来吕长江提出上诉至延安中院,而延安中院二审审判长程晓元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7)陕06民终123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吕长江上诉请求。
其在驳回的理由是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协利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等,发回重申。
就这样案件在子长县和延安市两级法院切换,且4次二审审判长均是程晓元,他四次驳回,使案件程序空转6年时间。
2022年6月17日,延安市中院作出判决书(2022)陕06民终1061号,审判长仍是程晓元。
终审后,原告吕长江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省高院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陕民终4575号裁定书,指令延安市中院再审本案。
至今,时间已经7年时间,案件又回到子长县法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钟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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