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说情趣是心灵的桥梁,是知音的纽带,对于伴侣来说更是一种特质、一种偏得,因为对方的与众不同往往能收获到独特的人生体验。

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有正反两面,情趣也分好与孬。好的情趣比如情商高循循善诱,比如风趣幽默富有调和力。而孬的就不好评价了,有些可称为不雅,有些完全是低级趣味,若仅发生在私密场合倒也无可厚非,偏有些引发了案件从而天下皆知。

安徽芜湖的已婚女子晓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已47岁,因默认婚外情人用手机拍录“甜蜜”时刻来增加情趣,却给自己招来噩梦一场,还差点为此搭上性命…案情陈列如下,还望各位看客阅毕能给个结论:全都怪他人还是她自己也有责任?

晓月本是全职家庭主妇,为了给家里增加收入来到镇上一家工厂打工。按常理说女人到了这个年龄早已看破世事红尘,仪容上也难能讨得异性欢心,但晓月是个例外,她依旧风姿绰约,虽显富态却又肥而不腻,刚一进厂就引得车间主任代某流出了幸福的哈喇子。

代某比晓月还小两岁,本应将兴趣范围缩到四十岁以下,可不知是他一直没能得逞的原因,还是年富力强胃口太好,反正见到晓月后他就再也无法把持。令他欣喜若狂的是晓月来者不拒,两人很快就厮混一处,车间的犄角旮旯、宿舍的房前屋后都留下了一团团白色的纸制品。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这不过是一段不道德的男女私情罢了,只是,由于代某有用手机视频记录美好生活的特殊爱好,在他的蛊惑之下,晓月竟也觉得用视频记录云腾雨落很有情趣,便默许代某开启了手机录制模式。

正如网络歌曲唱到的结局——最后不过只是相识一场,哪一段非正常关系不是以脸红相遇以眼红散场?何况是晓月与代某这种相互取暖的关系!天长日久后失去了新鲜感的晓月愈发感觉乏味,终于在情起五个月后她借着工作中被代某训斥的机会提出了分手,并随后离厂。

几天后代某见晓月一直没来上班才知道真的被甩了,出于不甘心另一方面也惦记着苟且之事,他眼珠一转就将前次用手机拍摄的视频截图发给了晓月,晓月担心视频扩散出去不得不乖乖回厂,地面上、垃圾桶里又多了几团白色的纸制品。

就这样两人又重修旧好三个多月,晓月多次问起那几段动作片的去向,代某每次都说删除了,可在二人再次发生矛盾晓月负气离厂后,手机上又接到代某发来的视频截图,更让她崩溃的是那张截图同时还出现在丈夫及几个好友的手机上…

联想到家人的白眼和他人背后的指指点点,晓月时常从噩梦中惊醒,几经折磨后她回到厂里,当着旧日情人的面将一瓶杀虫剂喝了下去。代某见状慌忙喊来工友拎手提脚的把晓月送医急救,经诊断为乙酰甲胺磷中毒,经十天救治才脱离险境,晓月为此花费两万余元。

由此一件不道德的情事升级成了案件,道貌岸然的车间主任代某先被刑拘,后被审理方认定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相关费用七千元。从这个判决结果看代某已被从重处理,但晓月认为量刑偏低,尤其赔偿额令她难以接受,随后依法提起了上诉。

若以我们的朴素观念来看,晓月先是受到胁迫不得不与代某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但隐忍却换来不雅视频的二次钳制以至于做出轻生行为,作为罪魁祸首的代某理应为此后果承担责任,至少要赔偿晓月的全部医疗费用,那么原审为何只判赔一部分而二审又会做出怎样的裁定呢?

众所周知案件审理其实就是细分责任,最后依据责任大小作出判决。本案的原审就是认为晓月应该对轻生后果负80%责任,代某的胁迫给晓月造成巨大心理压力需承担责任的20%,意指轻生的决定权在于本人,而非促成这一结果的人,于是有了前述判决结果。

二审方同样坚持了这一审理意见,同时补充称代某的过错已在刑事判决中体现,并强调虽然代某利用不雅视频胁迫并给被害人带来极大心理负担,但被害人完全可以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偏偏选择了隐忍又执意选择了轻生。

二审方对此谴责道:“被害人晓月随意放弃生命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不负责。”随后审理人语重心长地对晓月说道:“希望日后你能珍惜眼前,善待自己与他人,早日走出阴霾开启美好的新生活。”

晓月听完这番话不由得泪眼婆娑,内心更是感慨无限:“听君一席话,胜听一席话啊!”接着她的耳畔传来庄严的声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二审受理费千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听到这里晓月流下了激动的泪水,相信她已经在为自己过去的不理智行为而深深懊悔,未来一定不会再涉入婚外的“爱河”,更不会容忍、默许那些所谓的情趣。

接着继续关于情趣的话题,我们说情趣代表着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如果失去了情趣,这个人的生活将会是一潭死水。但正如前面所说,好的情趣应该是乐观的、积极向上的,代某和晓月这种恶俗的情趣不要也罢。

再从个人隐私的角度说,女士们遇到这类所谓的情趣一定要勇敢地说“不”,在这个连爱情都难以保鲜的时代谁能保证遇到的是人而不是魔?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换取片刻欢愉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