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之乡——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法官夏建华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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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第一次听证

问:严汉书名下农行3存单,是不是你取的?

被告严有华答:没见过存单。没支取。

问:王连珍名下农行2存单,是不是你取的?

被告严有华答:没见过存单。没支取。

问:王连珍名下邮储3存单,是不是你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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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严有华依然梗着脖子:没见过存单,没支取。

被告的代理人、女儿严敏念过大专,看邮储取款业务凭证“销户代理人姓名”栏清清楚楚“严有华”;忙帮改口称:记不得了,要去银行问。

书记员概括性记录为:“被:我没有取过,我去银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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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庭后查证得,严汉书去世前夕,交待108000元现金给女儿严淑华,严淑华向被告严有华通报。严有华接管后和严金华平分48000,余款60000元,代存至母亲王连珍邮储银行名下。一年后他支取的王连珍邮储3存单,即这60000元。至第二次听证时,他承认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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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第二次听证

问:严汉书名下农行3存单,是不是你取的?

被告严有华答:没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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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第三次听证

听证前,法官行使司法调查权,到农业银行核查,但漏查了王连珍名下2存单。

听证开场,法官出示严汉书名下农行3存单,有代理取款人严有华签名的细化个人业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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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严汉书名下农行3存单,是不是你支取的?

被告严有华不语。

被告代理律师戴洪林称:这3张农行存单合计45000元,包含在严汉书遗留现金108000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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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记录为:“被代(戴洪林):对严有华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取的钱,这是事实,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1日取款也是事实,严汉书在病故前将63000元交给原告严淑华,严淑华将该现金交给被告严有华保管,共计十万八千元,在被告严有华处……”

严有华和严金华平分48000后,代存余款60000至王连珍邮储行名下,是1月15日、23日而2月1日的农行取款,怎么存得进1月的邮储存款呢?漏查的王连珍农行2存单中,一张原为严汉书代管,当时也存在,取款时间更在后,又怎么解释呢?

原告严金华、严淑华反对被告严有华把农行存单混进严汉书遗留现金108000元里的谎言。

9月26日,正式开庭

问:漏查的王连珍名下农行2存单,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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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严有华答:原告编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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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严建飞肺都气炸:没技术能力去伪造银行业取款业务凭证啊!

11月14日,判决书出炉

法官也不管王连珍名下农行2存单漏查的事了。

也不管严汉书农行3存单,是不是和现金款混成一笔钱了。

法官看被告严有华赖得那么辛苦,赖得那么执着,干脆把讼争遗产款赠与他得了。

判决书云:“王连珍生前系农民,养老金收入极其有限,当时王连珍也没有发生额外的经济来源……对于严有华在王连珍生前取出的王连珍银行存款,严有华称已经全部用于王连珍的生活和严汉书的祭祀等,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母子关系,平时由严有华打理王连珍的生活开支,结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结余,王连珍未要回,那么应当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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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在对王连珍日常扶养问题上存在重大争议;该判词也明显学着被告严有华撒谎了。在被告严有华代存(2016)、支取(2017)王连珍名下邮储3存单时,王连珍都因拆迁农改居,领取社保工资第5、6个年头了,当时月约2000元(她平时素食)。她早就根本不是只有微薄农保金的农民了;日常生活又哪里要动用作为防病保命钱的存款呢?明星官员——黑龙江政协主席,时任江苏南通市常务副市长蓝绍敏2010年下半年发动了本地的拆迁城市化,这在本地是尽人皆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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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关键的是,在5月19日第一次听证中,即已形成了免证事项——原被告三方无争议事实:不存在严汉书、王连珍把存单赠与任何一个子女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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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夏建华又凭什么超出三方无争议事实,天马行空,推定存单赠与了被告严有华呢?这是哪来的“迷之自信”?

这不禁令人想起热播反腐剧《人民的名义》里,爱去山水庄园“学外语”的法官陈清泉。当他坐歪屁股,要帮赵瑞龙、祁同伟们巧取豪夺,侵害大风厂工人股权时,就大言不惭:“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和高小琴打着球,唱着歌,竟把案子故意枉法裁判掉了,换取了他妹妹的晋升正处级,和他的随时“学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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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本案中,赠与事实推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基础事实必须能够证实。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1款亦明文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不是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也不是比较优势的证明标准。

王连珍年高体弱病衰、眼花耳背气喘、大字不识一个;被告严有华借保管其身份证、存单之机,擅自支取存款的可能性——这种合理怀疑,怎么排除?在原被告三方均不承认、主张、举证存在赠与事实的情况下,夏建华拿什么证据,来证明发生了存款赠与被告严有华的事实?

近日,网络上充斥最高法将另建裁判文书库供司法干警内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停更的消息。反对之声一片。我看,也确实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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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施行,像夏建华这样无凭无据,脱离证据规则,天马行空乱推定,慷当事人权益之慨,把遗产款赠与坚持抵赖、撒谎者——“谁坚持抵赖、撒谎,谁就有‘赠品’拿”的奇葩案例,就将隐没于暗箱中了。网友们将少遇多少笑料?人生将少却多少乐趣?

一旦施行,只会便宜《人民的名义》中,口含天宪般声言“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的陈清泉式法官——方便他们在审理案件时上下其手,拿审判权取寻租谋取利益;而故意枉法裁判行为不易被发现、曝光;民众的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最终流于落空。

今天,我又去“南通崇川法院”公号溜达一圈。其新发文章题为:,一等奖得主是南通港法庭,正是夏建华法官供职法庭。我看,“正义‘小金人’”,最好干脆一步到位,“花落”夏建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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