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6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今年12月业务期将于12月24日结束,为避免超期补缴产生滞纳金,请2022年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务必在2023年12月24日前按时补缴缓缴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

特此通知

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