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
一名80后男子,应聘到一家粮油店上班,因工作不认真,上班第一个月后被降薪,第二个月后被辞退。他认为老板辞退自己时少发了100元工资,于是决意报复。数月后,他伺机开车撞击对方所骑电瓶车,并向其连捅数刀,受害人最终成为重伤一级的植物人。在开车撞人的过程中,还导致一位骑三轮车的老人跌倒,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5日,记者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35岁的男子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出生于1886年10月的冯某是广元市苍溪县人,近年来与妻子侯某在南充市阆中市生活。2018年9月21日,他应聘到阆中市李某的粮油店上班,主要工作就是开电动三轮车送货。李某认为他做事不认真,拖拖拉拉,在他干完第一个月后,把他的工资从每月3500元降到了3000元,并且规定每请假一天扣工资100元。在冯某做满第二个月后,李某对他的工作态度仍不满意,打算辞退他。2018年11月23日,在结算工资时,李某称冯某在第二个月内休息了两天,扣除了200元,给他发了2800元工资。冯某坚持说只休息了一天,应该发2900元,为此二人发生了争执。最终没得到那100元的冯某负气而去。
冯某回家后,对妻子侯某说,他被老板李某辞退了,还少给他算了100元的工资,谁知侯某反而批评他几十岁的人了,工作这么不负责,才落得这个结果。受到老婆数落的他更加想不通,便对李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起初,他准备请几个人收拾李某,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

2019年2月20日,冯某来到阆中市张飞北路的牟氏汽车生活馆上班,有一天他看见40多岁的老东家李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从牟氏汽车生活馆外面的街道上经过,冯某顿时萌生了自己一个人“修理”李某的想法。2019年3月8日,他专门到阆中古城中天楼一家饰品店花60元购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放在他的一辆银灰色东风日产尼桑轿车的副驾驶位手拉箱内,打算在下一次见到李某时加害他。
2019年3月14日上午11时许,冯某在牟氏汽车生活馆上班时,看见李某骑着电瓶车从外面街上路过,他便驾驶尼桑轿车,紧跟在李某后面,沿张飞北路行驶。当李某行至家乐福超市对面街道上时,他见街上车辆很少,感到机会来了,于是猛踩油门加速,轿车呼地向前冲去,将李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李某的电瓶车又撞上了前边一位75岁的卖菜妇女牛某骑的三轮车,导致牛某跌倒在地,腿部受伤。当时冯某见李某倒地后,迅速从副驾驶的手拉箱内抓出事先准备的匕首,拉开车门跳下车,跑到李某身边,右手握着匕首,向李某头面部、胸腹部和腿部等处连捅了几刀。
行凶后,冯某马上跑回车上,将匕首扔在驾驶室内,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几个过路的群众冲上来将他的车团团围住,不让他走。一个中年男人把他从驾驶室内一把拖了出来,紧接着,几个男子把他拉到人行道上,控制起来。早在他持刀加害李某时,就有目击者打电话报了警,没多一会儿,警察赶到现场,将他带到了阆中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被害人李某因抢救及时,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呈植物生存状态,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害人牛某右腿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南充中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冯某因工资结算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先驾车将李某撞倒后,又持匕首朝李某的头面部、胸腹部、腿部等连扎数刀,虽未直接造成李某死亡,但其追求李某死亡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冯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志愿者行动
故意杀人如何定罪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可以依照《刑法》的上述规定从轻处罚。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按照以上规定,本案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