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北京顺义区一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行驶在路上其在接听电话时,将一名老人撞倒在地上死亡。

事后男子指责朋友说“谁让你打我电话的,害我撞死人了!”目前男子已被起诉。

那么说,该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呢?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呢?给他打电话的朋友又是否构成犯罪呢?

一、该男子是否构成犯罪?

我认为该男子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显然,该男子导致老人死亡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并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未婚不大的情况。

因此,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犯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该男子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呢?

1、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可以说,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论该男子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接听电话都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因此,该男子在公共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老人死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拨打该男子电话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呢?
我认为不构成。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拨打该男子电话的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