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总有人戏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我要说的是,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在实务中,坦白确实可以从宽,尤其是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判决结果影响会很大。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认罪认罚的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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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适用于轻罪吗?

不是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认罚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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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处理到底怎样从宽?

认罪认罚中的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相对严格和谨慎;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大于坦白,也大于认罪但不认罚。

对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在法定刑幅度内有更大的从宽幅度;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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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对认罪认罚有异议影响认罪认罚吗?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