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工程款清偿诉讼时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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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情况下的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时效问题

违约金和利息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从属于工程价款本身,只有当工程价款本身支付的条件和时间节点确定且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情形下,这两类费用才会产生支付的可能,但其诉讼时效的起诉时间与工程价款主债权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工程结算文件,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的情况下,各法院对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有不同意见。

四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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