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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网从《信用中国》获悉,近期,河北省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武市监处罚(2023)5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强第九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罚款700元,并建议立案调查。

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强第九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遂即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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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信息显示: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详,法定代表人史佩红。其中史佩红担任执行董事持股80%,杨继英任监事持股20%。

该公司关联风险80条,历史风险12条。旗下连锁药店行政处罚信息高达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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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肖张一店、阜城第五药房、大营五店分别有5条处罚信息;武强第九药房、枣强第九药房、枣强第十六药房、张秀屯店分别有4条处罚信息;枣强第二十药房、肖张二店、第三十九药房、大营一店、武强第六药房、大营二店、武强第八药房分别有3条处罚信息;二十八药房、枣强信誉楼店、枣强第十七药房、故城泰和店、阜城第三药房、恩察店、流常店、枣强第二十五药房分别有2条处罚信息;而德仁店、阜城第二店、深州店、武强第三药房、武强百隆店、车站店、阜城店、第三十八药房则各有1条处罚信息。

中国企业网发现,在上述行政处罚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主要违法行为,其余违法行为还包括未开具销售凭证、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未建立营业员培训档案等。

不仅如此,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信发店、第二十一药房因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网/企业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