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省甲公司与B省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后因发生争议,甲公司向A省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1月1日分配“诉前调”字号;乙公司则向B省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1月2日分配“民初”字号。
二、争议焦点
A省法院认为:“诉前调”字号早于“民初”字号,B省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A省合并审理。
B省法院认为:“诉前调”字号系A省法院单方编立并未告知乙公司,违反委派调解自愿、合法、依程序的原则,不宜凭此争夺管辖。
三、法院裁判
最高院裁定:B省某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A省某区法院审理。
四、律师评议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民事诉讼管辖是当事人发起诉讼的开端,也是法院系统内部对于“如何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协作。然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务中,管辖问题却非常复杂,尤其以当事人因重复起诉而引起不同法院互抢案件的情况特别特出。因此,妥善协调不同法院间的管辖争议,对于平衡诉讼秩序、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涉《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管辖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且具体,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而,A省某区法院和B省某区法院对各自受理的起诉均享有管辖权。
而两地法院针对“同一诉讼主体,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所提出的不同或相同诉讼请求的分别受理”,又涉及到重复受理问题,属于共同管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依法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先立‘诉前调’字号,可视同最先立案”,则更多是基于我国 “调解程序前置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的综合考虑。
五、笔者申明
本文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作者的司法实务经验,仅供交流学习,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及承诺。如需转载或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姚成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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