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冀消〔2013〕120号)、《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政办〔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11〕56号)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沧州市新华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

二、申报要求:

2023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沧州市新华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沧州市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申报程序和方式

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全区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认真核对,凡符合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经3个工作日核准确认后,我大队向申报单位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各单位应按要求完善基础信息,落实专人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管理维护。

不明之处可与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 电话:0317-5636762,邮箱: 13703332173@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 : 1、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1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商店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二)宾馆、旅馆、酒店、饭店类住宿餐饮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或设在地下、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

(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公共娱乐场所:

1.歌舞厅、KTV、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和餐饮场所;

3.游艺游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4.保龄球馆、溜(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疗类场所:

1.二级、三级医院;

2.病房楼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或门诊楼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

3.病房楼、门诊楼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照护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三)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设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防灾指挥调度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船)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公路客运车站、船舶码头;

(二)城市地下客运轨道交通;

(三)民用运输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二)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总装机容量不小于300MW的火力、水力发电厂(站);

(二)总装机容量不小于200MW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50MW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的储能电站;

(三)电压不小于220KV的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四)县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固定资产大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值)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二)设计总容量不小于500m3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石油库、化工原料库、堆场);

(四)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电子、塑料、食品加工等类似劳动密集型企业:

1.厂房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2.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大于1000人或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大于200人;

3.设有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员工集体宿舍。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大于5000万元、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商住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观光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三)国家储备粮库,设计总储量不小于10000吨的其他粮库;

(四)设计总储量不小于500吨的棉库或不小于10000m3的木材堆场;

(五)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的可燃物品仓储物流企业;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住宅小区内不对外开放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除外);

(七)下列金融机构:

1.支行(一级)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2.营业厅面积大于1000㎡的证券交易所;

3.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

(八)下列对公众开放、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

1.A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2.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宗教活动场所。

(九)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不含土地价值)价值大于5000万元的汽车、造船、电器、医药、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清单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三、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

(一)单位基本概况;

(二)主要建筑基本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人员报告备案表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其装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及相关制度文本;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

(九)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四、建筑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五、其他资料。